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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表于2015-04-16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机制的通知》,对单位的缴存业务进行规范,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强调,各相关单位应于本单位工资发放当月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将会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缴存单位如情况特殊无法当月完成缴存的,可将无法完成的原因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省中心,由省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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